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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品牌資通訊設備相關規範

目前行政院的規範在於限制廠商,相關分類限制如下:

廠商分類 若含陸資之規範
中國大陸廠商 除投標(得標)廠商不得為中國大陸地區廠商外,亦應要求投標(得標)廠商不得提 供及使用中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臺灣廠商 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 應確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 者參與。
第三地廠商 如對我國國家資通安全具有直接或間接危害風險之事實,本院將採個案認定。
 其中,關於臺灣廠商限制陸資的範圍在行政院的網頁上有詳細定義歡迎參考: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陸資有關資訊(pcc.gov.tw)

「資通訊產品」定義說明如下:

1. 軟體:資通軟體或系統,如應用軟體、系統軟體、開發工具、客製化套裝軟體、APP 及電腦 作業系統等。

2. 硬體: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設備,如個人電腦、伺服器、 無人機、印表機、網路通訊設備、可攜式設備及物聯網設備等。

3. 服務:資通服務,如客服服務及軟硬體資產維護服務等。

關於資通訊產品不得為中國大陸品牌的規範,除了行政院廠牌限制之外,另一個要注意的地方是我們所簽訂的合約或是契約書上是否有明文規定?如果合約上寫到「產地」或是「零組件」不得來自中國大陸地區之類的條款,那麼無論廠牌的國籍為何,就都不能使用中國大陸製品,這一點需要各別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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