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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涉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登載者,統一隱碼欄位為身分證編號後4碼

主旨: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請各機關行文及網站公告,如有涉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登載者,統一隱碼欄位為身分證編號後4碼。

說明:

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03年12月31日發資字第1031501471號函辦理。

二、近期發生單位網站公告資訊含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遮蔽造成個人資料外洩事件,請各機關行文及網站公告,如有涉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登載者統一隱碼欄位為身分證編號後4碼,如另有特殊用途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查現行各機關針對身分證編號遮蓋欄位不宜至,民眾個人資料益遭有心人士蒐集後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資料,恐有遭不當使用之虞。

四、為強化個資保護,各機關爾後如需於函文、網站及郵件表單等顯示民眾身分證編號者,請將其後4碼(即第7碼至第10碼)進行遮蓋,並以「*」取代,如另有特殊性用途需遮蓋其他碼或顯示全碼者,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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