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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個人資料稽核指引

依據教育部民國111年8月10日臺教資(四)字第1110077085號函辦理

  1.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協助各上級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妥適執行監督所轄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防疫個資作業,特訂定本指引。
  2. 防疫個人資料: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期間為防疫需要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如實聯制措施等所系統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3. 各持有防疫個人資料之機關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落實辦理相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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