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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個人資料保護指引

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臺教資通字第1122705167號函辦理

一、教育部要求各級學校推動生物特徵辨識技術相關資通訊服務,應落實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二、各級學校推動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之資通訊系統,請列明並取得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當事人拒絕應提供替代方案,以維護師生權益。

三、前揭事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禁止目的外利用,並須依當事人同意之授權期限,於屆期或離校時銷毀,以符相關規範。

四、各級學校於提報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時,應依「各級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落實辦理生物特徵辨識技術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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